购买了商品是否就属于消费者-【新闻】
□ 徐斌 曲婧 在涉及消费者维权索赔类案件中,当事人大多以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为由,主张提供产品的生产者、销售者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承担人身、财产损失或主张惩罚性赔偿。是否只要购买了产品或服务,就属于消费者,进而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进行索赔呢?日前,甲公司就打了这样一起官司,不料却被法院驳回起诉。 甲公司为餐饮公司,从乙公司处购买了由丙公司生产的酥鱼20箱,供顾客食用。在食用了一段时间后,剩余的酥鱼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检中,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,导致甲公司被罚款5万元。为此,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与丙公司,认为丙公司生产的、由乙公司向其交付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,构成根本违约,应赔偿其罚款损失5万元并支付购买20箱酥鱼价款10倍的赔偿金6万元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甲公司系从事餐饮服务业,购买涉案产品并非用于生活消费,而是用于其所从事的餐饮服务业,即为了满足其经营所需,故甲公司并非消费者,其主张10倍赔偿缺乏依据,遂驳回其起诉。 说法 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: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该条款可以视为对“消费者”的法律定义,即消费者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。从此看出,购买主体的主观目的,是否为生活消费成为判断消费者的重要依据。本案中,甲公司购买酥鱼,是卖给顾客食用,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,不能视作“消费者”,不能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产品质量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主张消费者专属的赔偿请求权,故此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。当然,甲公司提出的10倍惩罚性赔偿请求虽遭法院驳回,但因其购买的商品确有质量问题,并给餐饮公司造成损失,其可依照合同法等法律,以合同纠纷等案由起诉乙公司,由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。在此,法官提醒大家,在出现产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、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情形时,购买者并不当然享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产品质量法》《食品安全法》等法律赋予消费者的赔偿请求权,一定要结合购买者的身份、购买商品的性质和数量、购买目的来综合判断,以正确区分购买主体是否属于消费者,从而正确选择相应的法律关系通过诉讼主张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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